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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标准】应急照明:新的欧州及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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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标准】应急照明:新的欧州及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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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导 应急照明是很强地和一些标准和规定相关联的。简要地,人们可以把这一领域划分为五组: ——法规 ——事故预防规定 ——欧洲的准则 ——电气技术标准 ——光技术标准 本文以下将仅讨论光技术标准。 1光技术标准 1.1应急照明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CIE(国际照明委员会)均执行国际光技术标准。1999年在华莎举行的一次CIE会议上,在分部中建立了一个新的TC5一l9应急照明委员会。   C

引导

 

应急照明是很强地和一些标准和规定相关联的。简要地,人们可以把这一领域划分为五组:

 

—— 法规

 

—— 事故预防规定

 

—— 欧洲的准则

 

—— 电气技术标准

 

—— 光技术标准

 

本文以下将仅讨论光技术标准。

 

1 光技术标准

 

1.1 应急照明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CIE(国际照明委员会)均执行国际光技术标准。1999年在华莎举行的一次CIE会议上,在分部中建立了一个新的TC 5一l9应急照明委员会。

 

  CEN是《非电气标准》的欧洲委员会。TC 169技术委员会从事的课题是《光与照明》。在德国直到1999年,应急照明仍适用室内照明DIN 5035部分5。在同年6月才出现替代DIN 5035— 5的应用光技术的应急照明DIN EN 1838。EN1838欧洲标准仅有相当于一个德国标准的地位。至于在这一标准中所处理的题目是DIN中的光技术

 

  (FNL)标准委员会中的FNL 16(应急照明》。

 

  这一标准的内容相当于欧洲标准EN 1838。标准EN 1883是在CEN/TC 169的《应急照明》工作组

 

3.以及FNL 16的专家参与下制订的。这一标准包括一些应急照明的规定。

 

  在德国,除这一标准外。在劳动保护法中,事故预防法中,在应予监视设备的监视法中以及在建筑法中都作出相应的规定。

 

1.2 救生通道标志

 

  与这一题目有关的国际规定涉及ISO 3864。在德国,有关安全标志适用DIN 4844部分3。补充规定见之于DIN 484 部分1.及2.。相关安全标志的规定也在事故预防规则VBG 125中给出。这一事故预防规则被用作德国议会于1992年6月26 13有关工作位置的安全和(或)健康保护最低规定的替代规则。它于1992年8月26日以欧共体Nr.L245/23机关散页的形式公布。

 

1.3 安全通道的引导系统

 

  当由于浓密的烟雾而使人们失去定向能力,或对事前标明的救生通道及救生出口不能辩认的危险存在时,则安装于靠近地面部位的安全通道引导系统有明显优点。对此人们可分为电气驱动系统及储光系统。电气驱动系统由于较高的光技术值一般比储光系统更为醒目。安全通道引导系统只能作为应急照明或一般照明的补充才具有意义。

 

  国际上,这些光技术要求,在ISO/TC 145/SC 2/WG3文件中加以处理。在德国,对这一题目适用文件FNL.15安全系统。

 

2 标准EN 1838

 

2.1 概论

 

  本标准作为等同文本同时适用于下列l9个CEN国家:比利士,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共和国,联合王国。

 

  有关EG一条约的118a章节,本标准包含下列序言:《在EG条约l18a章节应用范围内建立的欧洲标准的使用者应该清楚:在本标准和按EG条约ll8a章节公布的规章之间并不存在形式上的法律的联系。此外,也允许通过成员国的国家立法来定义超出按章节l18a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在以按章节ll8a准则转换的国家立法和现存的欧洲标准之间的关系,可以在以现存的欧洲标准替代的国家标准的国家序言中提出。》

 

2.2 划分—— 概念

 

  此处的借鉴类似于DIN5035部分5的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被再次划分为安全照明和替代照明。安全照明是人们可以安全地离开某一房问、建筑,或使人们有可能结束某一有潜在危险性的工作流程的应急照明的一部分。

 

  替代照明的目的,是使必要的活动得以基本不变地继续进行。安全照明可细分为:用于救生通道的安全照明、防慌乱照明、以及用于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工作位置的安全照明。防慌乱照明是新产生的。防慌乱照明被人们理解为1它是安全照明的一部分。它应该用于防止慌乱的发生。它帮助人们到达某一地点,而从该处人们可以确信无误地识别救生通道。

 

2.3 用于救生通道的安全照明

 

  救生通道的安全照明的任务包括:

  一是救生通道的照明;

  二是照亮显示救生通道的标记。

  救生通道的灯具应安装成至少高出地面2m。

 

  确定灯具的安装位置时应遵循以下的判断标准:

 

—— 对应急情况中要使用的出口的每一扇门户必须照明:

 

—— 灯具离开阶梯的距离最多为2m,从而使每一级阶梯都被直接照明;

 

—— 灯具离开每一水平面改变处最多为2m;

 

—— 在事前标明的应急出口及安全标记处必须照明;

 

—— 在每一方向改变处;

 

—— 在通道或过道的交叉处都必须照明;

 

—— 灯具离通道出口或出口外最多为2m;

 

—— 灯具离每一急救站最多为2m;

 

—— 灯具离消防器具的存放处或报警设施地点最多为2m。

 

救生通道安全照明的最重要的光技术要求是:

 

  最低照度—— 在地面沿通道中线的照度Emin=1 Ix;照度均匀性— —沿通道中线Emax/Emin~<40:1;生理眩光的限制—— 生理眩光必须通过限制视野内灯具的光强来加以限制,在本标准的表1中列出了与光点离地面高度有关的相应数值;颜色识别——为能无误地识别安全色,显色指教Ra最低应为40;持续工作时间——l h(/b时)。救生通道的安全照明必须在5 s之内达到所要求照度的50% ,并在60 s内达到所要求的照度值(100%)。在德国适用有关工作场地范围的规定:当出现供电障碍时,缺失(人工)一般照明和恢复所需照度之间的时间间隔最长得大于50s